北京鸿海天融木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2执78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南街1号院9号楼。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地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执行人北京鸿海天融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融诚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B座15层16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北京鸿海天融木业有限公司、中融诚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29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于2017年11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鸿海天融木业有限公司、中融诚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49300.38元及罚息、复利,并负担公告费86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9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北京鸿海天融木业有限公司、中融诚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12月31日本案执行到位案款二十万元,业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18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十二期清偿。由于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有权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