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

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民终4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紫光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鹤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承介,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晶城大厦513A

法定代表人:张育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3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3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并改判驳回诉讼请求。一、被上诉人不享有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权就涉案图片发起诉讼。需要与原著作权人核实,诉讼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不享有著作财产权无权提起诉讼;被上诉人以图片维权为主业,超越经营范围;被上诉人存在恶意诉讼情形。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授权终结应为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不包括未立案的案件。涉案图片无实用的商业价值,每张700元过高。三、一审判决将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酌定为45500元,远超其他法院判赔数额,上诉人无侵权故意,系出于公益目的在非盈利平台转载文章。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改判。

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停上在其主办的网站“海事服务网(域名:cnss.com.cn)”上使用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图片的侵权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8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郑恒鹏系涉案作品编号分别为3O7A9071、3O7A9085等65幅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其作品编号为3O7A9071、3O7A9085、3O7A9087、3O7A9092、3O7A9107、3O7A9125、3O7A9157、3O7A9159、3O7A9164、3O7A9183、3O7A9184、3O7A9185、3O7A9186、3O7A9188、3O7A9196、3O7A9251、3O7A9252、3O7A9319、3O7A9331、3O7A9335、3O7A9340、3O7A9344、3O7A9352、3O7A9373、3O7A9376、3O7A9377、3O7A9386、3O7A9389、3O7A9400、3O7A9405、3O7A9422、3O7A9426、3O7A9431、3O7A9432、3O7A9435、3O7A9438、IMG_0059、IMG_0063、IMG_0088、IMG_0115、IMG_0122、IMG_0149、IMG_0150、IMG_0151、IMG_0152、IMG_0153、IMG_0154、IMG_0155、IMG_0170、IMG_0171、IMG_0172、IMG_0173、IMG_0174、IMG_0176、IMG_0178、IMG_0180、IMG_0182、IMG_0184、IMG_0185、IMG_0187、IMG_0194、IMG_0223、IMG_0230、IMG_0237、IMG_0258的65幅摄影作品的首发日期为2015年4月7日,首发网址为http://www.sohu.com/a/9598359_121104。郑恒鹏于2018年6月6日将其创作完成的所有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行使,授予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独占性的行使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针对本授权签署之前已发生并持续至签署之后的或签署文件之后开始发生的侵犯授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以被授权人的名义采取法律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获得赔偿,本协议签署之前授权人已经自己维权的除外。授权日期为自授权签署之日起贰年,在授权期限内已开始维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已取证的案件,至授权期限届满之日仍未终结的,授权期限至案件终结。经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2018)鲁淄博鲁中证民字第17499号公证书公证,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在其主办并经营管理的网站“海事服务网(域名:cnss.com.cn)”中于2015年4月9日发布文章中使用了案外人郑恒鹏的编号为3O7A9071、3O7A9085等65幅摄影作品。庭审前,被告已将上述摄影作品从其网站中删除。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电子数码光盘、作品首发截图等能够证实案外人郑恒鹏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以被授权人的名义采取法律维权措施。且根据授权约定,原告在授权期限内已开始维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已取证的案件,至授权期限届满之日仍未终结的,授权期限至案件终结。(2018)鲁淄博鲁中证民字第17499号公证书显示原告已于2018年6月11日向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申请取证维权,因此,被告对于原告起诉超过授权期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抗辩,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已删除图片的抗辩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选择何种形式进行维权,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范畴,不是免除被告责任的事由。(2019)鲁0323民初1302号案件并未对本案所涉及摄影作品证据保全、聘请律师等因素进行考虑,因此,本案原告主张合理开支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已将涉案作品删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的违法所得数额,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性质、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聘请律师进行维权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5500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5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从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版权许可授权书来看,被上诉人经著作权人郑恒鹏授权享有了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能以被授权人的名义采取法律维权措施。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授权约定,被上诉人在授权期限内已开始维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已取证的案件,至授权期限届满之日仍未终结的,授权期限至案件终结。案涉公证书系2018年6月11日被上诉人向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申请取证维权,因该案处理并未终结,故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授权期限,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关于本案赔偿数额。原审法院考量涉案摄影作品的数量、性质、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5500元,符合自由裁量权的范畴,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晓梅

审 判 员  郭 鹏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