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

***与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2763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紫光发展大厦B-2-902号。
法定代表人:闫鹤翔。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梁思凡
书 记 员  江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