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

***与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681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紫光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0453213F。
法定代表人:闫鹤翔。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28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已逾期,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世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骐
书 记 员 宁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