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

***与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91民初20396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海麟,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紫光发展大厦B-2-902号。

法定代表人:闫鹤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承介,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峻峰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被告华洋峻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海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案侵权摄影作品《DSC_0004》《DSC_0008》《DSC_0013》《DSC_0019》《DSC_0032》《DSC_0036》《DSC_0038》《DSC_0040》《DSC_0180》《DSC_0181》《DSC_0192》《DSC_0193》《DSC_0194》《DSC_0411》《DSC_0414》《DSC_0415》《DSC_0418》《DSC_0426》《DSC_0450》《DSC_0457》《DSC_0459》《DSC_0466》《DSC_0469》《DSC_1205》《DSC_1213》25幅作品;2.依法判令被告在其运营的海事服务网站上发表致歉声明持续一周;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2,4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摄影作品《DSC_0004》《DSC_0008》《DSC_0013》《DSC_0019》《DSC_0032》《DSC_0036》《DSC_0038》《DSC_0040》《DSC_0180》《DSC_0181》《DSC_0192》《DSC_0193》《DSC_0194》《DSC_0411》《DSC_0414》《DSC_0415》《DSC_0418》《DSC_0426》《DSC_0450》《DSC_0457》《DSC_0459》《DSC_0466》《DSC_0469》《DSC_1205》《DSC_1213》25幅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上述作品完整的著作权权利,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至4月1日于地中海游轮使用NIKOND200拍摄了上述摄影作品;并于2010年5月12日将上述摄影作品首次发表于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ba2b940100is6p.html。

现原告在被告运营的海事服务网站上发现其于2015年6月4日未经原告授权在名为《在地中海这张大床上漂游》一文中擅自复制、发表了上述涉案摄影作品,其侵权时间跨度长达4年多,截止至起诉之日侵权行为仍在进行,此行为对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涉嫌侵害原告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华洋峻峰公司辩称,1.被告转载文章及其配图无商业使用目的也无夹带商业广告,只是单纯的转载于新浪旅游,具有明确的转载来源。本案涉及的图片多数为人物的生活照片、物品随意拍摄照片、甚至刊物的随意拍摄照片,本身并不具备较高的商业使用价值,完全是对游轮生活缩影的简单记录。被告转载系争文章,是原告公开发表于新浪博客的,原告没有明文禁止转载。并且,在接到原告的通知后,被告立即删除了系争文章及其配图,且《DSC_0175》《DSC_0589》两幅图片,已经提起过诉讼,(2019)京0491民初41345号民事判决已经判决,被告已经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完毕;2.被告转载行为,不损害原告的人身权益,原告要求致歉声明无法律依据;3.原告主张32,400元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4.不同意承担诉讼费,请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艺名七色地图,2010年3月29日拍摄涉案图片DSC_0004、DSC_0013、DSC_0019、DSC_0032、DSC_0036、DSC_0038、DSC_1205、DSC_1213,3月30日拍摄涉案图片DSC_0040、DSC_0180、DSC_0192、DSC_0193、DSC_0194,3月31日拍摄涉案图片DSC_0411、DSC_0414、DSC_0415、DSC_0426、DSC_0450、DSC_0457、DSC_0459、DSC_0469,4月1日拍摄涉案图片DSC_0466、DSC_0418、DSC_0181、DSC_0008,并于2010年5月12日发表于其个人新浪博客“七色地图”。原告当庭出示了原图信息。华洋峻峰公司为网站“海事服务网”(www.cnss.com.cn)的主办单位。2019年4月4日,原告的代理人向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9年5月29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公证处出具(2019)淮安证民内字第2778号公证书显示,“海事服务网”于2010年6月4日发表文章《在地中海这张大床上漂游(组图)》,该文章使用涉案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庭审中经核实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庭审中被告认可以上事实。

另查,原告已经就文章中的其中两幅图片(编号为DSC0175、DSC0589),向本院提起过诉讼,本院出具了(2019)京0491民初4134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已生效。在本案中,原告仅起诉剩余25张照片。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照片底稿、公证书、首发截图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作品的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图片的原图及原告创作说明、发表博客截图等证据,在华洋峻峰公司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应著作权。被告华洋峻峰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作为文章配图,该行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经核实,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关于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华洋峻峰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数量、拍摄难度、作品独创性、拍摄成本、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图片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本案所设图片大多数是简单的生活照片,作品创作难度不高,其中的人物照原告未举证证明已经得到了被拍摄人的授权,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8000元。

关于赔礼道歉,本院认为,原告未损害被告的著作人身权,故对于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负担280元,由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肖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桂 洋
书  记  员   孔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