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

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73民终17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紫光发展大厦B-2-9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上诉人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简称华洋峻峰公司)与被上诉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1742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洋峻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在未查明图片作品权属、授权模式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侵权。二、一审判决中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不合理。上诉人只侵犯署名权,没有**。三、一审法院关于赔礼道歉的判决不合理。 ***未发表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洋峻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该幅涉案摄影作品。2、判令华洋峻峰公司不少于15日在微信公众号:海事服务网CNSS置顶就此侵权行为向***公开道歉。3、判令华洋峻峰公司对此侵权行为赔偿10000元。庭审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与华洋峻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本案有关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一、涉案主张权利作品的权属情况 为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数字作品备案证书截图,载明***将命名为《渔船的船锚》的摄影作品,于2012年6月18日发布在汇图网平台,代为申请人为杭州汇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查看涉案作品***及属性的截图。 3.作品首次发表网页、登陆汇图网后台的截图,拟证明涉案作品发表在汇图网账户“***游”上,该汇图网账号基本信息中记载的姓名和证件信息为林**,身份证号码。 二、被诉侵权事实与比对情况 ***为证明华洋峻峰公司侵权行为,提交了由北京中经天平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证据保全及认证证书》,载明于2020年9月15日进行保全,证书持有人为***,证据来源为https://mp.weixin.q.com/s/yGOgdkO8pGY2DdwAZei6uA。页面截图显示海事服务网CNSS微信公众号于2018年1月24日发表名为《老船长手把手教你PANAMAX船抛锚技巧》的文章。该文章含有涉侵权图片1张。 该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 经一审法院比对,涉侵权图片与***主张的涉案作品内容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主**洋峻峰公司行为侵害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涉案作品备案证书、原始图片、首发网页截图、后台截图、证据保全材料等,以及当事人陈述及一审法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涉案行为发生在著作权法(2020年)修改前,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涉案作品是由摄影师根据其自己的理解,设置一定的参数、结合光影技术对静物进行的拍摄,在构图和创意方面,体现了自己的取舍,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摄影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计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提交了数字作品备案证书、涉案作品原始图片、作品发布网页截图及登陆汇图网后台的截图。在无充分反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认***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署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华洋峻峰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将涉案作品作为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华洋峻峰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亦未进行署名,侵害了***的署名权。华洋峻峰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鉴于,***撤回要求华洋峻峰公司停止侵权的诉求,一审法院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华洋峻峰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时未进行署名,侵害了***的署名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与其主观过错和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大致相当,故对该诉求,一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所受损失和华洋峻峰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对外授权价格,华洋峻峰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位置、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海事服务网CNSS”微信公众号刊登致歉声明,向***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则由一审法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负担);二、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5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一审法院关于作品权属的判定是否正确;二、一审法院关于华洋峻峰公司责任承担的判定是否合理。 一、一审法院关于作品权属的判定是否正确 依据一审查明事实,***提交了数字作品备案证书、涉案作品原始图片、作品发布网页截图及登陆汇图网后台的截图。在无充分反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认***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该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华洋峻峰公司上诉对涉案作品权属提出异议,但是并未提交反证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一审法院关于华洋峻峰公司责任承担的判定是否合理 华洋峻峰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将涉案作品作为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华洋峻峰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亦未进行署名,侵害了***的署名权。一审法院认为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与其主观过错和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大致相当,酌情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所受损失和华洋峻峰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对外授权价格,华洋峻峰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位置、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维持。华洋峻峰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对于赔礼道歉的判定不合理、判赔数额过高,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华洋峻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李 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恒 书 记 员  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