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

***与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17421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紫光发展大厦B-2-9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峻峰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华洋峻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该幅涉案摄影作品。2、判令被告不少于15日在微信公众号:海事服务网CNSS置顶就此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道歉。3、判令被告对此侵权行为赔偿10 000元。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11月1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使用佳能EOS7D相机,配以佳能EF70-200mmf/2.8LUSM镜头创作了摄影作品《渔船的船锚》(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并于2012年6月18日将该幅摄影作品首次发表于汇图网(网址链接:http//www.huitu.com/photo/show/20120601/205025043323.html),作品发表后,于2015年12月28日向第三方电子数据证据平台申请作品保全并生成《数字作品备案证书》一份。2020年9月,原告浏览手机微信×××时发现在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海事服务网CNSS(微信号:×××-shipping),在未经原告许可,未对摄影作品署名的情况下,将由原告创作的摄影作品《渔船的船锚》公开发布,用于标题为《老船长手把手教你PANAMAX船抛锚技巧!》的文章配图和文章链接封面图(网址:https://mp.weixin.q.com/s/yGOgdkO8pGY2DdwAZei6uA)。(发布时间:2018-01-24)。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持续侵犯至今。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通过司法电子证据云对上述网页进行网页取证,并取得认证证书。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 被告华洋峻峰公司辩称,1、涉案作品和文章已删除,原告的诉求一缺乏依据。2、涉案作品是《老船长手把手教你PANAMAX 船抛锚技巧》作者海之音在文章中引用,被告无直接使用,现文章被告已删除。文章的在公众号的发布经海之音许可,图片在文章中的使用不存在被告对原告精神利益损害,在公众号公开道歉无法律依据。3.网站中引用涉案作品对外许可价格为 200,且图片质量不高。被告主张赔偿金明显过高,原告无实际损失且被告发布附带图片的文章无获利,原告主张赔偿金额 10000 元无事实依据。综上,请求依法进行判决。 原告与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涉案主张权利作品的权属情况 为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数字作品备案证书截图,载明***将命名为《渔船的船锚》的摄影作品,于2012年6月18日发布在汇图网平台,代为申请人为杭州汇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查看涉案作品***及属性的截图。 3.作品首次发表网页、登陆汇图网后台的截图,拟证明涉案作品发表在汇图网账户“***游”上,该汇图网账号基本信息中记载的姓名和证件信息为林**,身份证号码。 二、被诉侵权事实与比对情况 原告为证明被告侵权行为,提交了由北京中经天平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证据保全及认证证书》,载明于2020年9月15日进行保全,证书持有人为***,证据来源为https://mp.weixin.q.com/s/yGOgdkO8pGY2DdwAZei6uA。页面截图显示海事服务网CNSS微信公众号于2018年1月24日发表名为《老船长手把手教你PANAMAX 船抛锚技巧》的文章。该文章含有涉侵权图片1张。 该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 经本院比对,涉侵权图片与原告主张的涉案作品内容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告主张被告行为侵害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备案证书、原始图片、首发网页截图、后台截图、证据保全材料等,以及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涉案行为发生在著作权法(2020年)修改前,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涉案作品是由摄影师根据其自己的理解,设置一定的参数、结合光影技术对静物进行的拍摄,在构图和创意方面,体现了自己的取舍,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摄影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计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数字作品备案证书、涉案作品原始图片、作品发布网页截图及登陆汇图网后台的截图。在无充分反证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署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将涉案作品作为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使用过程中亦未进行署名,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鉴于,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求,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告使用涉案作品时未进行署名,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与其主观过错和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大致相当,故对该诉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原告所受损失和被告非法获利的数额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对外授权价格,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位置、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海事服务网CNSS”微信公众号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负担); 二、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史 宸 - 6 -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