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2922民初578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康乐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
法定代表人:马进德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诉被告康乐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明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