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91民初3664号之一
原告:七里河区楚北建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9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3MA738
P741T。
经营者:***,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甘肃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康美路***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26815
4855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七里河区楚北建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甘肃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七里河区楚北建材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里河区楚北建材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里河区楚北建材租赁服务部撤诉。
原告七里河区楚北建材租赁服务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已减半)3441元,由原告七里河区楚北建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