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特515号
申请人: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赵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林,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官跃,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段某,女,200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理人:李顺英,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系段某母亲。
申请人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段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仲裁委)佛顺劳人仲案终字[2019]3613号,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今泉公司称:一、顺德仲裁委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协议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即使双方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是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2.段某申请仲裁时,并没有请求撤销该份协议。二、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协议是合法的。故今泉公司申请:撤销顺德仲裁委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终字[2019]3613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段某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顺德仲裁委作出佛顺劳人仲案终字[2019]3613号仲裁裁决,裁决:“一、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申请人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共90885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在职期间工资10000元,合共100885元,扣除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30000元,实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70885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段某在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才可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即申请人佛山富晟公司需要有证据证明劳动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条款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才符合撤销终局裁决的条件。本案中,段某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获得非因工死亡待遇共计100885元,而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段某只能收取30000元,段某实际收取的金额与其可以获得的非因工死亡待遇金额差距较大,内容显失公平,故仲裁裁决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今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终字[2019]361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的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进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敏娜
书 记 员 李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