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17299号
申请人: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富裕村委会富安集约工业区纵一路(车间二)。
法定代表人:赵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国,广东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薛家屯。
法定代表人:许声。
被申请人:黑龙江盛世康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科创业园C座1101房间。
法定代表人:霍忠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米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盛世康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米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盛世康大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97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9)友帮达佛保第021924号,担保金额为397100元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米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盛世康大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97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05.5元,由申请人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杰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