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31号
原告:惠州市新绿源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W,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区****************。法定代表人:欧志文。
委托代理人:阳安中,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6Q,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州机场城市候机楼(综合楼)2101号。法定代表人:何惠国。
第三人:惠州市**区坑塘电镀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1XH,地址:广东省**区新圩镇坑塘工业区,经营者:王显样。
第三人:**区新圩鑫隆五金制品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043,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区新圩镇坑塘,经营者:刘国治。
第三人:惠州市源辉五金电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WA4WJKET82,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区新圩镇塘吓坑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肖剑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新绿源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区坑塘电镀厂、**区新圩鑫隆五金制品加工厂、惠州市源辉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新绿源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新绿源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77.37元,减半收取10138.68元(原告已预交20277.37元),由原告惠州市新绿源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138.68元。
审 判 长 贺晔晖
审 判 员 段小林
审 判 员 吴珠乔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慧雅
书 记 员 李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