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中法民三仲字第7号
申请人:惠州市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曾国付。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惠州市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3)0373号仲裁裁决一案期间,申请人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已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且已被受理为由撤回本案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惠州市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3)0373号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申请。
申请人惠州市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200元,由本院退回给申请人惠州市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友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