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惠城法***第1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惠州市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兴路13号博美堂大厦第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3)037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款10506.86元,需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8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3)037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