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1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汪家山村五组1-4号。
法定代表人:赵平。
被执行人:贵州黔特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贵屹小企业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洪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黔特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黔特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银行35×××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3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焦子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