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天宇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黔特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1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汪家山村五组1-4号。

法定代表人:赵平。

被执行人:贵州黔特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贵屹小企业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洪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黔特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黔特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银行35×××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3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焦子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