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098950951F,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汪家山村**;法定代表人:赵黔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顺惠民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573330488J,住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代表人:李徽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全兴,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执行人 :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09561171U,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人:周云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利民,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6017号裁判文书,2021年02月18日于受理贵州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顺惠民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性申请书,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并解除本院对被执行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402执61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坤
审判员王群英
审判员罗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可心
书记员刘凤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