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与陶凯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923号
原告: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石院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EGCE8B。
经营者:曾德刚,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贵州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汪家山村五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098950951F。
法定代表人:赵黔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贵州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9.09元,由原告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潘 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玉文
书 记 员  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