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7409号之二
原告:贵州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汪家山村五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098950951F。
法定代表人:赵黔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蕾,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顺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东路地段安酒一分厂大门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577145255A。
法定代表人:彭渝钢。
被告:李建春,男,196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贵州天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需要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向原告贵州天宇建设有限公司送达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贵州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3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766元。
审 判 长 谌 静
人民陪审员 蒋 英
人民陪审员 刘忠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武城锐
书 记 员 韩超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