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内民二初字第57号
原告(反诉被告)邢台运华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柏乡县柏固路气象局北邻。组织机构代码:07371560-5。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康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工业园区北园。组织机构代码:78984864-9。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邢台运华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康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内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二行案件反诉受理费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内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二行“案件反诉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康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更正为“案件反诉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康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