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运华彩钢有限公司与河北康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内民二初字第57号
原告(反诉被告)邢台运华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柏乡县柏固路气象局北邻。组织机构代码:07371560-5。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康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工业园区北园。组织机构代码:78984864-9。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邢台运华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康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内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二行案件反诉受理费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内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二行“案件反诉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康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更正为“案件反诉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康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