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执102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欧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红星街56号红星花园综合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08460783H。
法定代表人:秦永强,经理。
被执行人:**县天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北褚镇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MA07T37Y28。
法定代表人:张小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欧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县天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县天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县天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及其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建海
审 判 员 张志强
审 判 员 李同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尹 哲
书 记 员 刘凤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