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欧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元氏县天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执102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欧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红星街56号红星花园综合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08460783H。

法定代表人:秦永强,经理。

被执行人:**县天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北褚镇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MA07T37Y28。

法定代表人:张小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欧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县天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县天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县天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及其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建海

审 判 员 张志强

审 判 员 李同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尹 哲

书 记 员 刘凤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