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执10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欧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红星街56号红星花园综合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08460783H。
法定代表人:秦永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县天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北褚镇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MA07T37Y28。
法定代表人:张小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欧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县天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欧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县天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其支付5712845.0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县天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金融机构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金钱债务本金5712845.01元,剩余5712845.01元尚未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县天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北欧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县天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河北欧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县天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同肖
审 判 员 张志强
审 判 员 周建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尹 哲
书 记 员 刘凤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