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422民初940号
原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安恕镇车道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任怡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吉林省东方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白山乡裴家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刘宝国,经理。
原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东方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睿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