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方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某某、某某、某某、吉林省东方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吉林市北大湖福山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04执128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尚宛萍、***、吉林省东方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裴英林、吉林市北大湖福山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204执1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柏森 审 判 员  方景俊 审 判 员  赵学智
代理书记员  边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