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方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吉林省东方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吉0322执170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方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32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91278.00元。经审査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于2018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6月21日两次进行了线上查询;三、于2018年12月28日进行了线下查询。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永利 审判员  苏海波 审判员  董兴楠
书记员  蒋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