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2424民初867号
原告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9元,由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金山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