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3689号
原告: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福新路524号。
法定代表人:尹桂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艳梅,该单位职员。
被告: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富锋镇拉落村三家屯。
法定代表人:周好义,经理。
原告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5.00元由原告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其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