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2755号
原告: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尹桂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艳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希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桐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