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93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2)吉0193民初2653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际扣划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23767.01元,向申请人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发放1014224.01元,执行费12543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还款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193民初5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