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榆执字第0178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五星村谭家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机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盛北大街3333号北湖科技园一期B3栋2层52卡位。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地址吉林省德惠市万宝镇富强村7组。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吉林省新生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吉林省机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6022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_x000B_
审判员鲁志生_x000B_
代理审判员*明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国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