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887号
申请人: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1153342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北幢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8002XL,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6329018F,住所地无锡市中南西路***28号-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市太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1549014D,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溢锦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建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206558046016K,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五秦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建业运输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建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万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建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姚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