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360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龙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11执23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盛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长城(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市龙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25号楼下。
法定代表人龙明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龙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锡滨民初字第02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无锡市龙惠置业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0万元,定于2016年3月15日前付清;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00元,由被告无锡市龙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无锡市龙惠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969437.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民初字第02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