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4498号
原告:青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芙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荣,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于振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铭,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于召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韩程程
书记员张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