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474号之三
原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于振滨,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铭,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山西华泰凯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来所,执行董事。
被告二:阳泉市污水处理厂,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王永辉。
原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华泰凯通工贸有限公司、阳泉市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07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970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戴朝辉
审判员 马先明
审判员 神维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