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撤6号
原告: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2X。
法定代表人:石文美,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德沃特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73。
法定代表人:崔迪,总经理。
被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0P。
法定代表人:于振滨,董事长。
原告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德沃特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梅
审 判 员 曲 波
审 判 员 何宜曈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纪 雪
书 记 员 刘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