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

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0753号
原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延河路155号厂房全幢。
法定代表人:于振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铭,山东星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煜,山东星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营。
原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雨奇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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