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4543号 原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延河路155号厂房全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5元,由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