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5390号
原告:LandiaA/S,住所地:丹麦××大街××工业区××号,商业注册中心编号:53608310。
法定代表人:SteenBuhlLarsen。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延河路155号厂房全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3737390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LandiaA/S与被告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LandiaA/S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LandiaA/S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4元,减半收取5542元,由原告LandiaA/S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卿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