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沁园明鑫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81民初331号
原告: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京原南路430号。
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园明鑫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李元镇崔庄村。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某,山西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沁园明鑫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1.31元,减半收取计1980.655元,由原告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任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