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81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京原南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现住吕梁市兴县蔚汾镇彩林水暖卫浴总汇。
本院在执行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的存款或扣留、提取***的收入117213元;
二、查封、扣押***的价值11721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