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981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京原南路4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高家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98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高家坡村村民委员会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286808.4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