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阳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981执10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京原南路430号。
法定代表人:*书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阳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上深涧乡东梁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阳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阳沟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阳沟煤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阳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307430.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4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