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日恒废塑料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81民初1487号
           原告: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京原南路430号。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某,任总经理。
被告:陕西日恒废塑料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工业园区。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日恒废塑料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续瑞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