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981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平安西大街116号。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京原南路。
本院在执行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收入1568696.39元及利息。
二、查封、扣押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568696.39元及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皇甫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