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2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被执行人:新疆旗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西一巷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旗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字(2022)第8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旗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2222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3执23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提·***
审判员 ***·吾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席 瑞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