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2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被执行人:新疆旗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西一巷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旗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字(2022)第8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旗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222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旗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3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