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1民初4464号
原告: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胥浦街道浦西路2。
法定代表人:严宗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凤谷,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凤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6元,依法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