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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1民初5600号
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顾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女,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现住仪征市。
被告:钱爱平,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胥浦街道浦西路2。
法定代表人:严宗美,职务不详。
被告:仪征市双友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捺山工业集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钱爱平,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爱平、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仪征市双友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