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1民初3839号
原告: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谢集捺山工业集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严宗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建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翁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