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522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友谊县广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铸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友谊县广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铸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友谊县广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铸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48168.00元,并支付给申请人友谊县广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余款申请执行人友谊县广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追偿权利,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友谊县广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铸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