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广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铸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友谊县广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5民终9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铸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岗区大众嘉园1栋A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友谊县广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友谊县邑搂大街看守所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铸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友谊县广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友谊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铸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铸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铸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48.25元,减半收取7674.13元,由上诉人黑龙江铸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岳明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